若涉及到用人单位高层领导对出差费用申请进行拒绝的争端,那么这可视为是单位内部的管理流程问题,并不构成劳动冲突。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则可能会引发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冲突:例如,与工作时间段、休息日及假期安排、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劳动防护措施等方面相关的争议;再比如,因为确立
劳动关系、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以及
终止劳动合同等环节而产生的争议;
此外,还包括了对于
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