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准予取保候审的前提在于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未经法庭宣判确定有罪之前,并需达到相关的法定条件。倘若某位人士已经身陷囹圄,这往往意味着其已被判定有罪并开始执行
刑罚。在此种情况之下,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已然无法满足,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严格限制。
然而,若在服刑过程中出现了本法条所提及的特殊情况,如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等,并且经由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评估认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这仍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多方面因素。总而言之,身处狱中的人员一般情况下难以获得取保候审批准,除非在服刑期间出现了特定的情形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