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中,对于各项应税收入
类别实行了不同的计征方式。
其中,按次数进行征税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如若此类收入属于一次性的性质,那么便可将其作为一次应纳税额进行计算;而对于那些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酬金收入,则可以视作在一个月时间段内所获取的总收入来进行计缴。上述条例和细则的设立,旨在明确界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及其衡量依据,使之更加清晰明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