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依据案件实际状况进行判断。如采取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确保自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审结。若存在确属特殊情况且必须得以延期处理的情形,应在获得本院院长批准后,将审限延长至十二个月;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应上报至上一级人
民法院审批,并可再次申请延长三个月。
至于
简易程序方面,人民法院在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理)时,应确保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