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规定下,员工若是在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六次就会被雇佣方解职。这种情况属于法定范围,雇主有权以此为由终止与员工的
劳动关系。但是,如果雇佣双方在签订就业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若员工多次发生无故迟到行为,雇佣方有权即刻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那么据此,雇佣方可依法对屡次迟到的员工采取解聘措施。此时,雇主无需向该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
然而,这一情况必须基于以下前提条件:此员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反雇佣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形。换言之,严重违反雇佣方的规定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几类情况:
首先,该员工存在经常性迟到、早退以及
旷工等违背
劳动纪律的问题;
其次,其缺乏正当理由且不服从工作分配及调度;
第三,其无理取闹,甚至参与聚众闹事或
斗殴事件,严重破坏了工作场所乃至整个社群的正常秩序;
第四,其对待工作态度消极懈怠,未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第五,其参与工作过程中疏于职责监管,导致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或者发生违规指挥行为;
最后,在以上所有情况下,其行为都给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