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租赁业务中,如果出租方未能按照
合同条款交付租赁房屋、所交付的房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未履行对租赁房屋的维护保养义务或者单方面提出解除
租赁合同等情况,均属于出租方的违约行为。针对此类违约行为,出租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首先,出租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
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若出现
逾期交付的情况,则每日将被收取不超过当月租金3%的
违约金。
然而,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因此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出租方仍需就剩余部分进行补偿;
其次,出租方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若因未及时维修导致任何
人身伤害及
财产损失,出租方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再者,在租赁期内,若出租方计划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变更
房屋用途以及结构设计,必须事先征询承租方的意见,并且严格按照相关
法规要求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最后,若出租方决定在租赁期间转让已出租的房屋,必须提前两个月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