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
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时,
仲裁机构需于
开庭审理之前,先进行调解工作。如果经过调解环节,双方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书面协议,则应制作出详细的
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上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且需要有
调解员的亲笔签名及调解组织印章予以见证,过后正式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理应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