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取保候审与已被
批准逮捕并非同义词。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赋予了涉案人士在缴纳一
定金额的
保证金或者寻找
担保人提供
担保之后,在不妨碍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过程的前提下,能够获得暂时性的人身自由豁免。
然而,仍需留意的是,被取保候审者依然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并且必须随时接受
传唤出庭。只有在检察机关认为存在
逮捕必要性的情况下,才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