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即便在上班与下班期间发生意外,也无法简称为
工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
劳动者在其正常
上下班过程中所遭遇的非个人负有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到了诸如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铁路交通等各类公共运输工具所产生的
意外事故带来的伤害,都应被列入
工伤范围内进行相应判定和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四)患
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