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主张,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费缴纳应依据员工真实的薪资水平予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所提出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进行自行申报,并且需要按时、足额地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不得擅自更改缴费基础。在实践操作当中,
社保的缴费基础通常以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的
工资收入作为基准,若实际工资收入超出了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那么就将此数值定为
缴费基数;反之,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将60%设定为缴费基数;而当实际工资收入介于300%与60%之间时,则需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然而,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可能会选择按照最低社保标准来缴纳相关费用,这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来缴纳社保费用,那么这样的行为无疑是
违法的,可能会面临相应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
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