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
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应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均不得间断或停止进行。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对该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