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留地为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予以回收。
然而,若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体有意将其所拥有的耕地资源长期闲置或者是任由其荒废,且在连续两年时间内并无实际利用于农业生产活动中的话,那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强行收回该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之后再交还给原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恢复耕作。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
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