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占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标准主要是指
行为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代为看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无意留下的财物、被隐藏起来的
赃款等非己所有物品据为己有,数额足够大并且坚决不肯归还或上缴相关部门,这无疑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赋予的权限范畴,严重侵犯了财产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违背了所有权人的意愿,行为人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排斥他人权利、将他人财物视作自己私产的意图。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此类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必须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