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须符以下特定要求:
1、
犯罪分子若被判
有期徒刑的,则其须严格履行原定
刑法中二分之一以上的刑期;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必须在实际执行满十三年之后才能获得假释资格;
2、服刑期间,罪犯应恪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和不再重蹈覆辙的决心;
3、罪犯不得为
累犯,且所涉罪行不能是法定的八种
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的
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