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之车辆若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需由实际驾驶之人承担相关
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车主对于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那么他亦需肩负起一定程度的
赔偿任务。举例来说,倘若事件是由车主将车辆出租予吸食毒品、酩酊大醉甚至未持有驾照之人引发的交通意外所导致,此时便需由车主担责赔偿。可明确的是,如因租赁、借用等特定情势下,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者并非同一个人,当交通事故发生并视为该
机动车辆方面之过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倘若赔偿之款项仍有差额,则需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为负责赔偿的主体;另一方面,假如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