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将受托管理的财产擅自处置售卖,便可能触犯侵占罪之规定。侵占罪,乃是指
行为人在未取得物主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委托代管的个人财物据为己有,且金额达到较大程度,同时拒绝返还或拒不交付的
违法犯罪行为。倘若行为人在未经物主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出售所保管的物品,并企图通过此种方式非法获取售卖所得款项,那么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