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身患精神疾病,则依然享有法律赋予的
离婚权利,但在处理该问题时通常仍需借助于
司法程序进行办理。鉴于配偶之身份本为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看护者,因此在启动
离婚程序前,首要步骤即应完成
监护权的变更,随后方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状。经过法庭严谨的审查和论证后,倘若认定涉案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且经调解无果,那么便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的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