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文字阐述的是
取保候审这一
刑事诉讼中的
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够在不受影响
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下,享有一段暂时的人身自由。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项制度仅能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
处罚金、
拘役或单处或并处
剥夺政治权利之外的
刑罚,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但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实施,既不会对
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现实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享受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循各项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也不能与特定的人员进行接触等等。倘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或者又出现了新的
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并重新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违反任何规定,并且最终被判定的刑罚为
罚金、拘役或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之外的刑罚,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他们通常无需再入狱服刑。
然而,如果被判定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以上,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从理论上来讲,他们仍需入狱服刑。因此,是否需要入狱服刑,完全取决于最后的判决结果。取保候审本身并非意味着可以豁免入狱服刑的可能性,它仅仅是在等待审判期间赋予了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