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时,应按照普通程序予以审理。如案外之人提起执行异议
诉讼,则以
申请执行人为主要被告;若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则被执行人为同案被告;反之,如果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可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
同时,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需就其主张的执行标的享有足够排除
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中,人
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若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
担保,经审查
符合条件者,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