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机动车辆所引发之
交通事故,致使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出现时,保险公司将会依据《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条例》中所明确的责任限额来对其进行
赔偿;
然而,若赔付额度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则尚需按照以下
法规条文所明确的标准承担剩余部分的
赔偿责任:
(1)在同属机动车辆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存在任何一方有过失行为,则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倘若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则需依照双方过失行为的各自轻重程度来分配相应的责任承担份额。
(2)在涉及机动车辆与
非机动车辆驾驶员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如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并无过失行为,则应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起赔偿责任;但倘若能依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确有过失行为,则应适度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当机动车辆一方并无过失行为时,其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再者,当交通事故的损失乃是由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故意撞击机动车辆所致,那么双责,也即机动车辆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