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的计算方式应依照拘留通知书中所确定的时间起算。
此外,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天恰好为
法定假期时,则将该假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截止日期进行计算。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
被拘留人员、被告或犯人处于被
羁押状态下,
拘留期限原则上应于全部期间届满之日止,即不应因为法定假期的存在而将其
羁押期限延长至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拘留通知书明确记载了
拘留时间,那么拘留期间便应自该通知所述的时刻起正式开始计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