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身陷取保候审境地之中,却于开庭审判之前不辞而别、潜逃他方,一般都会视作对取保候审特定状态下各项命令与规则的公然违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严明之规定,法院在审议案件之时,会依据被告人体现出的行为以及案件所呈现的具体情况,裁量是否有必要对罪行进行额外惩罚以示惩戒。倘若被告人的逃跑行为严重到足以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其罪行受到更为严厉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