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分手协议书并不具备合法有效性。因为,
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合法性即使受到了质疑,但在我国现行
民法规则中仍旧没有被明确认可。在此基础上,基于
同居行为的结束和解约而缔结的分手协议书,由于其缺乏相关的法理依据,因此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与支持。
其次,尽管分手协议书可能无效,但其中涉及的与子女
抚养相关的条款,仍然可以成为法院在做出最终裁决时的重要参考因素。这是因为,即使分手协议书存在缺陷或瑕疵,但其中关于
子女抚养权益的分配方案却代表了协议双方
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法律也将尊重并采纳这份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且经过签字确认的协议。
再者,需要澄清的是,分手协议书中的
财产分割条款,其
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原因在于,这种协议中所包含的确立财产处分权利的约定,是协议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决定并予以书面确认的结果。在此过程中,法律不应该过度干涉,而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承认其法律效应。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