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中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乃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项强制性手段,旨在确保
诉讼程序的流畅及合法开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法条并未就取保候审结束之后,能否转为收押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所秉持的基本原则,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并且满足
拘役的适用条件,司法机构有权决定对其实施拘役。一旦拘役的决定正式生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便需按照法律规定,被送往监狱服刑。因此,取保候审结束之后是否会被收押,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