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两辆电动自行车碰撞事件的责任划分准则如下所示:
第一,依据具体情况,若某一方犯有过错导致了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
全权负责这次事故;以下各类情形往往被确认为全责所在:
1.
追尾碰撞前方同类型车辆者;
2.在变道过程中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者;
3.在倒车或溜后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者;
4.违规从路外或
非机动车道闯入
机动车道引发碰擦者;
5.绿灯亮起后点火或在无信号灯
管制路口转弯却未避开直行车辆者;
6.未能礼让环形路口的尾部车辆或在环形道路内部行驶之车辆者;
7.
逆向行驶者;
8.
闯红灯者;
9.撞击依法可暂停、停放中的车辆者;
10.机动车在进入停车场或
停车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产生事故者;
11.单方面引发交通事故者。
第二,由于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错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各方行为对事故诱发的影响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分担主要、平等及次要责任;
第三,各方均未造成任何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应归类为交通
意外事故,各方在此情况下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如有人刻意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其他方毋须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