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在
强制执行程序中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我们提供以下详细内容:如果请求人为执行提供的资产或价值并未达到执行标的,那么每宗案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倘若执行标的的数额不足以支付1万元,同样需按件缴费,费用为50元;不过,若市值超过了1万元但低于50万元,那就需要根据各个阶段的实际执行数额,按1.5%的比例进行相应缴纳;如果市值超过50万元但未到达500万元,则必须按照1%的比例进行缴费;
若市值高于500万元并达到了1000万元以上的门槛,则按照0.5%的比例进行收费;如若市值超过1000万元的话,那就再依0.1%的比例进行收费好了。所有的这些收费,是在强制执行程序结束之后,由法院向申请者收取的。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这类
强制执行费用并不包含
诉讼费用,仅针对财产执行的情况进行收取,同时也不会涉及到人身权利执行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
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
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