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
追尾事故后,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当事人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受害者有权将责任方车主、保险公司以及驾驶人员一并诉诸法院,请求其支付合理的维修费及车辆因事故而引发的价值损失。在此
诉讼过程中,
侵权方与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共同作为被告,由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理赔范围内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如有不足部分则由侵权方负责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