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涉及的银行
账户冻结现象普遍表明已正式
立案展开。当
公共安全部门接收到相关举报或投诉时,他们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性质与状况决定是否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一旦立案成功,公安机关即拥有了对涉案财产实施冻结等必要手段的权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尚未立案的阶段,公安机关通常并无权限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操作。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未经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下,银行账户仍有可能遭到司法机关的冻结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
证据材料。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
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