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应该全面地分析
未成年人对于
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意图,以及
犯罪发生时的具体年龄,这是衡量其责任承担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也要考虑是否属于
初犯,或是偶然的犯罪行为(即偶发犯罪),并还要充分关注到犯罪者在事后是否存在悔过的心态和具体的改进措施。
另外,对孩子的个人生涯经历以及平时的整体表现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根据这些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再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
从轻处罚。具体而言,以下是相关规定:
(1)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30%-60%;
(2)而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但未达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可减少基准刑的10%-50%。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
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
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