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以及相关条款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原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用地;通过合法开垦等途径新增的土地;以及
承包方合法自愿归还的土地。针对农村地区以家庭
承包方式获取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假设家中某位或多位成员不幸离世,在
土地承包期限内,子女仍然得以继续经营种植所需土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他们无法
继承原有的
土地承包权益。关于农村地区新增人口是否有资格获得土地分配的问题,答案并非全然否定。事实上,作为土地资源的最初分配形式,农村土地初期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
承包的,因此,只要该个家庭中仍有一名成员健在,那么他们对相应土地的所有权就将永久保留下去。无论人口数量增加还是减少,政府都不会重新分配土地,亦不会由于家庭人口减少而收回已拥有的
土地所有权。需要强调的是,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的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经依法开垦等方式得到的新增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上缴的土地都应用于调整
承包土地或分配给新增人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这三类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