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包括严禁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按时到案解释原因,禁止对
证人进行干扰以影响证人的正常作证行为,同时禁止销毁、篡改
证据或互相串通口供等。
另外,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要求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当事人,须遵守特定的活动地点、特定的与案件相关人员以及特定的事件限制;或者将相关重要证件交付给执行机关妥为保管。综合以上各方面规定内容来看,在被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只要当事人能够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原则上是可以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的。
然而,最终能否获准返回原岗位工作,仍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由负责执行的机关作出决定,其中可能涉及到是否有必要遵守特定的活动地点、特定的与案件相关人员以及特定的事件限制,以及是否需要将相关重要证件交付给执行机关妥为保管等多重因素。若当事人在返回原岗位工作过程中,并未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并且也不会妨碍其履行取保候审的其他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违背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是完全有权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的。总而言之,在被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究竟能否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这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负责执行的机关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