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释期间内,被
取保候审者原则上有权自由出行,然而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执法机构的具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得到执法机构许可的前提下,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因此,若是您打算离开该地区,应当提前通知并征得执法机构的允准。
如若擅自离境将会违反保释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导致保释资格被取消甚至面临
逮捕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