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被保险人家中的私家车辆如遭受意外
交通事故,尽管向保险公司
报案,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
赔偿。
然而,若已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应依照相关条款履行理赔义务。具体而言,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物或其使用性质,从而导致风险程度上升,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无需对新增风险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