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后,若父母为两位新人购置房屋
出资,而并未对此设定任何特别约定或声明是仅针对其子女其中一位的赠与行为,那么根据相关法条精神,此份房产将被视作是夫妇二人所共有的财产。反之,若有明确记载或声明这笔出资实为对其子女独家
赠予,则应视为只属于该方子女本人的
财产权益。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亦明文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父母为子女双方购置房屋所支付的资金,应该被判定为对自身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