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专有权益,它与其特定的身份紧密相连,除此之外,其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皆无权获得或者以任何方式取得这种权益。对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性的禁止转让,包括农村住宅用地也仅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性质类似的小型
产权房屋等相关事项。因此,非本村村民在购买
农村宅基地房方面无法获得
赔偿,原因在于宅基地交易仅适用于本村的村民,否则该类买卖协议将无法依法建立和存在。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