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未察觉并且无任何收益的前提之下,通常无法认定其涉及到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
帮信罪)。针对帮信罪的成立要素,主要是
行为人在知晓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开展
犯罪行为后,依然选择提供援助,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攫取了
非法所得。
然而,如果行为人并不清楚对方公民的犯罪行为,或者他们并没有享受到来自于上述援助活动的任何利润,使得他们并不能成为始作俑者,进而也不会被判定为帮信罪的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