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婚前财富全然纳入自我所属之范畴,可以采纳如下几项策略性措施:
首先,购
买房产时应当以自身名义进行购买,且将其快速入住,将
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
其次,如果该房产是在
结婚前由双亲全额
出资购置的,则可签订
赠与协议,明确标示出此财产系由父母赠送给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
再者,使用婚前个人储备金或私有财产来支付该房贷。如果首付款是由父母支出,婚礼后则可用个人收入支付剩下的贷款,这同样可以被视为个人的房
产权属。
此外,婚后还可以利用婚前个人的储蓄或资产购买房地产,并且必须确认
购房的全部资金来源全都是自有的
个人财产,使之不与婚后产生的任何
共同财产相混淆。
最后,应当签署婚姻期间的财产协定。与伴侣共同达成协议,明确定义住房所有权及其增值均属个人所有,而且经过公证程序生效。
然而应谨记,
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固若磐石,有鉴于部分情形下,例如结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乃至偿还
共同债务等,这些财产可能会转而成为共同家庭财产。因此,最佳策略便是在婚前对财产作明确划分,并在必要时寻求通过法律途径巩固
财产权限。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