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嫌构成
犯罪而进行
拘留的人员,其拘留时限为14天。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措施,那他们应当在拘留结束后的最短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等待审批程序的完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
拘留期限可能会进一步延长到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