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在婚前所欠
债务是否需在婚后与其伴侣共同承担,这一问题并没有绝对答案。通常情况下,
婚前债务由
债务人本人还款,不牵涉到另一半的利益。然而,如果能够证实在婚姻成立之前男方因筹备婚礼而产生了某项个人负债,那么这笔债务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义务,从而使女方在婚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或者,倘若
债权人能够举证表明所承担的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所需,那么此类债务也会被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导致双方需要共同偿还此项责任。
针对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和
个人债务,现整理如下几点:首先,需考虑双方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或者在事后来确认认可的债务;其次,若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且以个人名义承担,同时是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最后,如果该债务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阶段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承担的。关于界定
夫妻个人债务领域,其中包含以下五点:首先,男女双方在婚前分别所承受的债务,也就是指在
结婚前,在双方外人面前欠下的私人债务。
离婚之时,这类债务通常还是被认为是个人债务,并由负债人单独承担偿还责任;其次,假如双方协议自行承担各自的债务,除非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动机;再者,如果一方向对方隐瞒自己未经允许私自在外筹集资金进行商业运营活动,其收入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其次,一方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活动所造成的债务;
最后,其它应当由单独一方独立承担的债务。在面临离婚境地时,处理债务的可行途径如下:首先,对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在此过程中,双方也可经过协商,由某方全部承担;其次,如果在分割
共同财产后发现无法完全偿还债务或者变卖财产所得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夫妻两人应该通过协商来解决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再次,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最后,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负债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