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
基准刑罚设定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范围内的案件中,倘若造成了相对轻微的
轻伤后果,可在1至3个
量刑区间内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反之若基准
刑罚设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即便导致了轻度的重伤后果,也可在1至2个量刑区间内适度加以从轻惩处。
(二)如果受害者本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行为,那么在1至3个量刑区间内,可以适当
从轻处罚;
然而,对于基准刑罚设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来说,即使受害者存在过错,也只能在1至5个量刑区间内进行从轻处理。
(三)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如果
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对受害者进行救治,那么在1至2个量刑区间内,可以适度从轻处罚。
(四)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坦白、认罪态度良好等特点,或者是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伤害事件,那么在1至2个量刑区间内,可以适度从轻处罚。
(五)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如认罪态度良好,愿意
赔偿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同时又不存在其他法定的
从重处罚情节,那么在基准刑罚设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判处
拘役、
管制或者免除
处罚;而在基准刑罚设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则通常需要减轻处罚。
(六)当犯罪嫌疑人具备两个以上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虽然仅有两个情节,但其中至少有一个属于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并且在没有其他阻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跨越
法定刑罚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
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应当经过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和决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