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置房产及
遗产继承手续需前往房产管理局进行办理。若作为
继承人的您计划将房产涉及到的
继承事宜完成登记
过户,则应首先抵达被转让房屋所在地所属区域的公证部门,申请
继承权公证书。若所涉房产属于外销
商品房性质,那么在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之前,还必须先赴市级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受益额的百分比,公证机关将会扣除包含继承权公证在内的一切费用,并按此比例收取继承权
公证费用。通常情况下,此项公证费交付金额为总受益额的2%,且最低收费标准为200元人民币。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