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取
保释候审的人员进行
传唤时,传唤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小时;如果案件情节极为重大且复杂,则
传唤时间可以延长至最多24个小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传唤与
拘传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在特定情况下,如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以致需采取
拘留或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那么传唤和拘传的总时长也不可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