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部门展开实地勘察工作。在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详细且准确的勘查记录核实无误之后,交警部门有权利要求涉案人员或目击
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为了进一步的检验需求,交警部门还可依法
暂扣肇事车辆及相关人员的证件。
2.交通部门对
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在完成详尽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交警部门需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相应的责任归属。
3.交通部门组织
赔偿调解事宜。在确认伤者已完全康复或确定其损害后果后,若事故当事人愿意接受赔偿调解,交警部门有权组织相关调解活动。但调解次数通常不得超过两次。如调解未能成功,则需填写《调解终止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同时,当事人亦可选择不申请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委托律师或亲自前往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失败,则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5.
申请强制执行。若判决中的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由法院
执行局向
赔偿义务人强制执行赔偿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