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所涉及到的损失是由于受害者自身
故意行为而引起的,那么由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因素影响下,保险公司将不会予以任何形式的
赔偿。
另外,以下几种情况也是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因素:
首先,如果驾驶员尚未获取合法的驾驶资质或是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下,发生了事故的话;
其次,若被保险车辆在失窃或被
抢劫过程中出现
意外事故;
最后,如果被保险方有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嫌疑,那么保险公司会在其责任范围内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事后仍保留向实际
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