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犯罪嫌犯或被告实施了
取保候审之后,若其在此期间有任何违反相应规定的不法行为,法院或检察院有权据此决定取消先前实行的取保候审措施,甚至有可能决定采取强制
逮捕行动。在决定实施逮捕之后,涉案嫌犯将被送至特定场所——即看守所——进行关押控制。
然而,通常情况下,此类收监行为并非一定会在取保候审阶段就立即执行完毕,而是往往在涉案人员接受司法审判程序期间遇到法定要求时才会予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