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不能进行补发,而必须等待下一次失业事件发生后方可进行领取。
根据相关的
失业保险法律
法规,原失业人员在经历了失业事件之后,可以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其最长领取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无论在此之前是否有过领取记录,只要失业人员在正式获得工作机会并且在不到一整年后再度失去工作,他们都有权继续申请原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