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适用
缓刑这一问题,在我国
刑法理论界与实务操作层面均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部分学者持有否定观点,他们认为,在数罪并罚过程中适用缓刑无法准确传达出
刑罚制度设立的初衷与宗旨,违反了罚当其罪的
基本原则,并且相关司法部门亦对此予以明确否定。
然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持有肯定态度,坚持应依据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作为评判是否给予数罪并罚罪犯缓刑处置的关键因素。因为只要我们能够真正发挥缓刑制度的潜在价值,并实现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那么即便是在法律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矛盾之处,数罪并罚情形下仍旧应当给予缓刑的可能。
事实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二条便对缓刑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指出:对于被裁定处以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如犯罪分子的
犯罪行为与其悔罪表现相契合,而且确信其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适用缓刑制度。
同时,《刑法》第七十四条也明确表示,
累犯将不允许适用缓刑。在此基础上,如果部分犯罪分子在数罪并罚后被判定的刑罚条件恰好符合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那么在理论上符合上述规定者仍可享有缓刑的权利。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