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政策变动以及修订内容如下所述:
第一,就合同或其他涉及到
财产权益
纠纷的案件而言,
当事人有权通过
书面形式协商并选择被告的居住地、
合同履行的具体场所、
合同签订时所处的位置、原告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的地区等,这些地方都应当与争议具有实际的关联性,同时不应违反有关
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
法规;
第二,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他们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的居住地、合同履行的具体场所、合同签订时所处的位置、原告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的地区等,这些地方都应当与争议具有实际的关联性,同时不应违反有关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
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
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