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司不幸遭遇经营困境而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员工们请安心,在处理资产变卖的过程中,我们会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确保将您的
工资作为首要的支付对象进行优先安排。若变卖所得无法全数覆盖全体员工的工资金额,我们也无需担心,这部分差额将全力由政府财政承担列支。
至于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也是公平合理的。我们将按照您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来计算,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
月工资,即使工作年限未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亦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若是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则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在面临
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支付同一顺序的
债务时,我们也
保证依据优先级进行分配处理。
再者,贵司在此次破产事件中的每一位员工都应依法享有与公司
合同解除相关的补偿权利,标淮待遇如下:凡在贵司工作累积满整整一年,便可向我们索取一个月的补偿金(以当月平均工资为准);若累积供职达十个整年,则应获得十个月的补偿金。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指示,
劳动关系结束或终止后所产生的各种工资支付、
经济补偿金以及福利待遇争议,假若您能证明用人单位已承诺支付此类费用且支付期限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那么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日子便被定义为
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反之,若您无法提供有效
证据,那么劳动关系结束或终止之日便是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