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事项不可实施风险
代理服务。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及工伤
赔偿的案件中,风险代理这种方式并不被认可为有效的行为手段。
工伤风险
代理合同由此被视为无效。所谓“风险代理”,通俗而言,即指在
胜诉之后才向
律师支付
代理费用的一种特殊的诉讼代理形式。在这类情况下,委托方通常无需预先支付代理费用,而是待案件执行完毕后,按照
执行到位的债权额度的相应比例支付给
代理人作为酬劳。
然而,若最终
败诉或未能执行到任何债权,代理人则无法获得相应回报;反之,若债权得以顺利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会依照事先约定的较高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由于此类代理方式对于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因此被称为“风险代理”。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
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
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
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等。